王某认为泰华大厦和某影楼违背承诺,是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遂将两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泰华大厦用餐完毕并付清餐费后,双方即形成饮食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提出为全家14人拍全家福照片的要求,属正当要求。而某影楼限制拍照人数,致使王某的全家福照片未能实现,应视为泰华大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饮食服务合同义务。泰华大厦应承担赔偿120元的违约责任。11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维持泰华大厦赔偿120元的一审判决。
(《华夏时报》200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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