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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公民的“门前”止步!

2003-11-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11月18日夜晚,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女副镇长吴丽华(化名)在该市交通宾馆住宿时,遇到警方“例行检查”。警察在她尚未穿上衣服时踹开房门,在冲突中将她从卧室拽到宾馆走廊,并进行了录像。目前,这位女副镇长已向长春市纪检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正在追查此事。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这些条款下,还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法律界人士说,以上规定已经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公民合法购买和租住的任何住所都不容侵犯。如果要搜查,警方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人民警察法》也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做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件,表明合法身份等。否则为非法搜查。

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已经超过20年了,《人民警察法》也早在1995年就已公布施行。可是,为什么多年来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事件还是一再发生?为什么执法机关屡屡越过法律侵犯公民住宅?

这一事件促使人们思考:究竟在哪里才能安全?特别是当安全的威胁来自合法机构的时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在哪里?

“从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时,比过去更多地考虑公民的权利,更多地重视执法程序。

下一次“例行检查”,如果你没有合法手续,请在公民的门前止步!

(《深圳商报》20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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