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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高招?变相加薪?

2003-12-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公务员若在职期间奉公守法,退休后将可拿到一笔可观的“奖励”。眼下,这种“廉政金”制度开始被广东、北京、湖南、江苏、浙江等一些地方的政府尝试。

湖南浏阳市是全国较早实施廉政金制度的地方。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由个人和集体两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基本工资的5%提取交纳,集体部分数额相当于个人交纳的两倍。公务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廉政金。若发生违纪腐败行为,按程度从扣除全额廉政金20%的比例开始直至扣完。深圳设立的廉休(政)金制度,则是在公务员在职期间建立一笔基金,逐年积累,在“安全着陆”后,奖励给本人。

对此人们有不同意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室综合处处长李春德表示,廉政金制度是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创新,但全国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大胆尝试,摸索前进。也有社会学家认为,目前廉政金的金额比较小,其约束和警戒作用有限,反腐败效果不一定明显。行政学家吴志雄则认为,这一制度实际上增加了公务员的收入,拉大了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收入距离,容易引起社会不公。(《羊城晚报》200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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