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2003-12-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老汉早年丧偶,长子早已分家另过,他与次子共同生活。最近,王老汉去世,遗嘱写明6万元存款由长子继承2万元,次子继承4万元。长子见到遗嘱后,偷偷将他和弟弟的继承数额均改为3万元。在分割遗产时,次子发现遗嘱被篡改,认为其兄已丧失继承权,父亲的遗产6万元均应由他继承。长子却不同意,认为他仍应继承2万元,兄弟俩为此争执不下。那么,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专家意见: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据此可知,继承人篡改遗嘱并不必然导致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不严重,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他仍有权按照遗嘱规定的内容继承遗产。

何为情节严重呢?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从本案情况看,王老汉的长子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而,王老汉的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上海法制报》2003.12.1)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