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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变“炸弹”物业有无错

2003-12-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月29日,北京大兴区亦庄镇天宝家园小区居民高爱民10岁的儿子高尚和同伴在楼下玩耍。起初,高尚将爆竹扔进井盖孔里时,觉得爆破声比在地面上大,就又点燃一个爆竹往另一个井盖孔里扔,“砰”的一声,牵着铁链的井盖一下弹了起来,正砸在了高尚头上……

事后,公安局出示证明:高尚因燃放鞭炮,引起化粪池内沼气爆炸,井盖飞出,致其死亡。

事发后,高爱民夫妇曾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他们认为,作为物业管理者,在明知化粪池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其规划在人行通道上,而且没有设置警戒标识,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虽然小区并非禁放区域,但亦庄镇贵园东里居民委员会于2003年1月5日,在天宝家园小区内悬挂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横幅。公司已尽告知义务,对事故无任何过错。

双方协商无果后,高爱民夫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2003年9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高爱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高尚已满10周岁,应知道燃放划炮的危险性,对其两次将划炮塞入污水井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其父母未尽相关监护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市政设施的管理者,对事故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直接故意,对小区内的化粪池已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高爱民夫妇不服判决。2003年9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月8日,北京一中院审理此案。二审庭审,最终以物业公司不同意调解而结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此案的关键不是合同问题。化粪池是小区必备的设施,和污水井一样,都会产生沼气,如果孩子不往井里扔爆竹,也不会引爆沼气。不管是什么井盖,家长都有义务告诉孩子,不该往里面扔东西,更何况高尚往里投的是一枚点燃的爆竹,对于事故的后果,家长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检察日报》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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