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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为何“贱卖”权力

2003-12-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2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厦门台企女厕偷窥案让媒体意外的结果:原坚持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十多位女工,联名向法院递函请求不对被告人刑事处分。偷窥者梁志远由此被判无罪,向受害女工赔偿1.5万元。

“一位知情的法律界人士称,这是个多方妥协的结果”,“资方、女工和官方都有台阶下”。据悉,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此案不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女工转向所在地集美区法院起诉时,却被告知区检察机关已提起刑事诉讼。法院“按着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

在女工们看来,“梁志远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这样他的行动自由不受影响,又不用赔偿,那我们什么都没得到”……这样的认识终于成为左右案件结果的关键。十几万元,这官司便被摆平。

然而,钱能换回法律和女工们几多尊严呢?女工们“都已接受”的“十分无奈”中可能隐含有不公平。她们的确有“软肋”——经济窘迫,话语能力较弱,相对的是有雄厚实力的投资者,这或许是她们在这场长达十个月的“拔河”中最终“连人带绳都跌过界去”的真实原因。(《深圳法制报》20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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