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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为何不状告郭沫若

2003-12-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熟悉中国现代文学史的人,都知道鲁迅和郭沫若的一桩公案。1928年初,后期创造社的几位新锐分子冯乃超、李初梨等,为了推行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竟然将自己的“盟友”鲁迅当成了绊脚石,向鲁迅发起了猛攻。猝不及防的鲁迅开始有点莫名其妙,稍后,鲁迅看出了“盟友”阵营的微妙变化,便先后写出了《醉眼中的“朦胧”》等文进行回答。殊不知这些回答却更加激怒了创造社诸君子,他们把鲁迅比之为中国的Don-Quixote(堂·吉诃德),把鲁迅的回答称之为中国的“Don-Quixote的乱舞”。为了声援这些年轻的朋友,创造社元老郭沫若先生也披挂上阵,他用杜荃的笔名,发表了《文艺战线上的封建余孽》一文,称鲁迅为“封建余孽”、“法西斯蒂”、“二重的反革命”。毫无疑问,这三顶帽子对鲁迅完全不合适,而且,套用一个法律术语,杜荃严重侵害了鲁迅的名誉权、荣誉权。

照理说,鲁迅完全可以将杜荃先生告上法庭。然而,鲁迅没有这样做,而是继续写文章进行反驳,称他们为“新才子+流氓”。郭沫若也没有因此将鲁迅告上法庭。因为他们都知道,对于别人的批评与攻击,他们的自卫手段只能是反批评、反攻击,即只能是“纸上谈兵”。否则,丢掉正常的反批评、反攻击,请律师,打官司,这只能表明自己无能反驳。即使官司打赢了,也只能贻笑大方。幸亏如此,人们才读到了那一篇又一篇互相驳诘的天下妙文。

以此观之,不知而今那些因文艺批评而起的诉讼案,抹煞了多少天下妙文?(《中华读书报》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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