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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此一举的“秘密倾诉室”

2003-12-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笔者以为,法院开设“秘密倾诉室”的初衷虽好,但纯属多余,且易引起种种弊病。

其一,就法理而言,我国法律虽然将公开审理确定为审判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之一,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法院要想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完全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无需设立所谓的“秘密倾诉室”。其二,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取决于原告、被告、法官三方相互制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如果他只向法官倾诉可能影响最后判决结果的“秘密”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隐瞒真相,势必会破坏庭审信息的对称性,从而使审判的公正性大打折扣。事实上,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在庭审范围内泄露隐私是其必须付出的一种诉讼成本,在这个问题上法院考虑得过于“周全”,实际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其三,笔者担心在实际操作中,“秘密倾诉室”可能会异化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易室”,从而滋生司法腐败。(《南方周末》200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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