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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欧洲“行乞罪”血腥立法的谴责

2003-12-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收容遣送制度终止后有关行乞与禁乞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对于是否应该立法禁止行乞,我们不妨看看欧洲历史上的行乞罪,也许会有启发。

行乞罪在西欧一度是颇为盛行的法律规定。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8章《十五世纪以来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中所说的血腥立法,就包括禁止流浪者行乞的立法。马克思说:“直至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马克思举了英国亨利八世时期和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例子:“亨利八世时期,1530年,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条款而更严厉了。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这些条例直到十八世纪初还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

西欧的血腥立法在距今近300年前被取消了,这说明这些法律确实不符合历史进步的要求,这也是马克思谴责它的主要原因。此后,文明国家就很少有专门立法禁止乞讨的。对待乞丐的态度,实质上也是考验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宽容程度、尊重人权程度的指标。(《中国经济时报》20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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