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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保险费该由谁出

2003-1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先生看中了北京市郊一套总价近50万元的商品房。他到银行申请10年期按揭时,银行要求他购买住房抵押财产保险后才给贷款;求贷心切,赵先生从指定的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0年期的抵押住房保险,保费达2400余元。

赵先生仔细研读保险合同后发现,在合同条款上“第一受益人”竟然不是自己,而是银行。明明是自己交的钱,为什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到银行指定的账户”?

有关人士认为,依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应当是由投保人指定。购房者花钱给自己的房屋买保险,而银行是第一受益人,这和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

保险公司说,保险受益人定为银行是由银行决定的。银行方面认为,购房者必须购买保险的目的是避免抵押物在贷款期限内可能发生毁损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借款人将已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是否需要再办理保险应由银行自行决定;而银行为了规避贷款资金风险,将抵押物进行保险,受益人是银行,这笔保险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房屋保险合同指定银行作为共同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这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北京日报》200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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