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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靠制度保证公务员廉洁

2003-1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文官(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之一。笔者在英国一年多,极少看到公务员贪污受贿之类的案件报道。国内有人认为,他们待遇较高,用不着歪门邪道,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成立。在英国,文官共分为12级,低级和中级文官的薪水与非文官同等人员差不多。高级公务员待遇相对较高,但比起在私营公司任职的经理们仍差距甚远。他们只是在退休金上得到一些优待,不用为养老金发愁。其实,英国公务员之所以比较廉洁,是因为英国有一套较完善的公务员制度。

英国公务员守则总纲规定,公务员必须效忠国家,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须诚实正直。为此,守则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公务员持有或者将获得可能与本人工作部门利益相悖的公司股份必须先请示上级,公务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得到的信息从事投机活动。此外,公务员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组织赠送的礼品、酬金和馈赠,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单位频繁的宴请。如果出于礼节不便谢却,接受的礼品应先请示,事后交公处理。英国早在19世纪末就制定了反腐败法,1916年又公布了防止腐败法。同时还颁布了较严格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七种处分,即书面警告、停止晋级、罚款、暂停职务、取消晋职资格、降级、撤职。

英国人特别强调责任,上下负责,层层监督。下级错了上级不会网开一面。单位出了问题,主管绝对脱不了干系。各级领导对日常工作随时都予以监督和考核。签到都有明确记录,偶尔迟到者会受到口头警告,频繁迟到的将被书面警告,本人必须作出书面解释。考核结论对每个人的调薪提级都有很大影响。(《检察日报》20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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