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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细化

2004-0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司法解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财产分割不公可以反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房改房按市场价格分割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共同债务不能因离婚而免除

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其他还包括: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管、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可属共同财产、婚前父母买的房归自己儿女、离婚后索赔不能超1年等等。 (《京华时报》200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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