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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按车祸赔偿”怪事将成历史

2004-0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2O日,佛山市南海区陈某先后20次将年仅13岁的小敏(化名)奸污。恶行暴露后,小敏的父母当即报案,陈某被南海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随后,小敏父母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女儿身体康复治病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多元。小敏一家最终拿到了赔偿。但在他们获胜的判决书上却写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陈某应赔偿因强奸罪造成小敏的医药费75元、被迫转学的费用1110元,合计1185元。”此外,小敏还拿到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明明是强奸案,为什么法院参照《办法》判赔呢?小敏父母疑心法官是不是判错了?法官回答说,《办法》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在各级法院判案中普遍采用。

今年2月22日,香港居民朱女士在广州市一家菜馆就餐时滑倒,左腕骨折,遂将该菜馆告上法庭。法院也是部分参照了《办法》及广东省的赔偿标准。

广外法学院教授蔡镇顺说,目前,各地法院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适用《办法》,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个办法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标准偏低。如果按照《办法》,人命的赔偿也就6万元左右,而相比国外,则极其重视保护人身权,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非常高;其次,小孩子被侵害致死,孩子的父母所受的伤害也许一辈子都弥补不了,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不尽公平。(《都市女报》2003.12.23)

附:另据最新报道:最高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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