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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里的“污点”十四年的辛酸

2004-01-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档案中发现“偷窃”两字

2003年1月13日,44岁的丁建鹤来到上海杨浦区职业介绍所,因为要办社会劳动保险,他必须从自己的档案里找一份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复印了一份给他,大概是疏忽,还把另一份除名处分也复印了出来,时间是1989年4月12日,发文单位是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汽车一场,而这家公司正是老丁14年前工作过的单位。除名通知说:丁建鹤法纪观念淡薄,1988年12月因偷窃受行政记大过处分。老丁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偷窃,这是在说我吗?

老丁在1988年底曾因“违纪”受过单位处分,由于不满这个处分,他1989年初便从单位辞职出来。辞职怎么就变成了除名,违纪竟然也变成了偷窃?老丁找到了原公交总公司第一汽车分场的所在地,厂子现已改为“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司人事部夏主任听了老丁讲的事儿,也感到很吃惊。查阅了老丁的全部档案,发现先后有两份处分通知:前一份是在1988年12月31日作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原因是违反劳动纪律;后一份是1989年4月12日作出的除名处分,原因是长期旷工。而在除名处分中,提到他受记大过处分原因是“偷窃”,时间也是1988年12月31日。两相对照,除名处分中确有文字错误。

公司为安抚老丁给他送去一张800元的公交卡,同时还派人到职介所将他档案中的“偷窃”两个字改成了“违纪”。

辛酸的往事

1989年从公司离开以后,凭着在服装裁剪方面的技艺,老丁曾被9家服装公司录用过,而每一次,几乎都是在试用期满要签合同时,遭到了辞退。老丁问理由,总是答道,难道你做的事情自己不知道?

那是1988年12月17日夜晚,当司炉工的老丁在锅炉房值夜班,可是,单位凌晨查岗时发现他不在锅炉房,而锅炉已经快要烧干。公司以擅离职守为名,给予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将他调离司炉工岗位。1989年2月27日,老丁一气之下递交了辞职报告,他没等到领导的批复,就离开了汽车一场。在他离厂一个半个月之后,公司对他作出了除名处理。

老丁提出,就算单位除名处分没有错,连本人都不通知就放进了档案,这又该怎么说呢?2003年4月10日,老丁将上海市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撤销档案中的错误处分,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公司代理律师金鹤山说,老丁确实被很多单位辞退过,但这都是由于他自己不努力工作造成的,与档案中的错误无关。这个说法让老丁不能接受,为了找到证据来证明自己数度失业确实是由于污点档案造成的,老丁历尽艰辛。他一家一家单位去找,眼看着开庭的日子就要到了,但是仍然没有一家公司愿意出来为他作证。如果找不到证据,这场官司可就必输无疑了。正当他感到心灰意冷的时候,他曾经工作过一年的明尔达服装公司表示同意出庭为他作证:在我公司办妥招工录用手续后,发现其档案中载有因偷窃被行政记大过的处分,鉴于此,我公司在其合同期满一年时,即与其终止了合同。

14年的委屈多少钱能弥补

老丁觉得,自己14年的委屈辛酸,是多少钱也弥补不了的。所以,他坚持要求,在当初除名处分送达的范围内,重新发文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而被告方觉得,这原本就是历史遗留的问题,现在早已经物是人非,消除影响这件事儿自己已经无法做到。

2003年10月10日,经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上海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给予丁建鹤经济补偿3万元。

官司结束了,可老丁工作到现在还是没有着落。老丁说自己是不幸当中的幸运,因为,他还有机会发现自己档案中的错误,并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按照现行的档案制度规定,谁也无权打开自己的档案,但是这些档案里面的材料是不是属实,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又由谁来监督呢?(《北京法制报》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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