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广州6名记者突遭法院“封杀”

2004-01-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1月1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函件的形式,禁止六名跑法院线的记者“到市两级法院旁听任何案件的庭审活动”,首次落实所谓的“八条规定”,震动了广东新闻界。

“八条规定”主要内容是:“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该规定与中央有关“司法为民”的方针及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欢迎舆论监督”、“法院审判透明公正”的精神似有背道而驰之嫌,但此前尽管广东多家新闻单位报道,法院方面却一直不吭声。此次法院直接剥夺记者作为公民的旁听权,更加耐人寻味。(《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12.30)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