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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才是国有资产的“守护神”

2004-01-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综观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就会发现无论作案手段怎样千变万化,但基本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营层的权力过大而且不受监督。其中又以职工群众完全被排除在监督程序之外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

从表面上看,国有企业的职工可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来行使监督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没有相配套的选举、罢免、检举、控告等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这就使得职工实际上无法行使监督权。

在当今世界各个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中,都存在着一个如何对企业的经营层进行监督的问题。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有监事会,但我们的监事会没有任免董事及厂长(经理)的权限,也没有常设机构和必要的实施手段,经费也缺乏相应法律保障。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在实际生活中,监事、董事、经理实际上都是“国有股东”的指定人员。

必须彻底改变这种极不正常现象,增加广大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出售”和“改制”中的发言权、否决权。从这个角度上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对中国最具借鉴意义——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是下位机关,监事会实际上拥有控制董事会的权力:任免董事会成员;决定董事的薪酬;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重要业务执行情况等。

因此,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构成和运行机制,让职工出现在作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的监事会里,比任何其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都更有效、更合理。(《中国商报》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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