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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人告“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

2004-0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香港居民林丽珍将著名的餐饮连锁店“永和大王”告上了法庭,指控“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林丽珍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撤销“永和大王及图”商标,被商评委驳回。林丽珍又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林丽珍称,“永和”为台北旁的一个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永和”及“永和豆浆大王”早为众多的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已成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众所周知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永和大王”商标中的“大王”的提法不当,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含义。

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永和”与“永和豆浆”文字有区别。“大王”一词亦未产生夸大、欺骗或其他不良影响。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北京晨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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