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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成为离婚理由

2004-0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年49岁的王女士系郑州市某单位职工。1978年,王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并生育一子。王女士婚后发现王先生有酗酒恶习,致使家中一贫如洗。王女士多次劝说王先生戒酒,但屡屡遭到王先生的打骂。为此,王女士从1998年起到其妹妹家居住了5年。王女士认为,两人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便将王先生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身体健康,更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应属婚姻法所称之恶习。夫妻分居已满两年,这样的婚姻关系没有维续之必要;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认可。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准许王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先生负担。据悉,酗酒成为离婚理由并被法院以此为由判决离婚的民事纠纷案在全国尚属首例。(《法制日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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