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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错合理怀疑权”

2004-0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出台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等权利。该规定中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不仅是一个文字上的新表述,而且牵涉到一个理念上的大转变。

何谓“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就是只要媒体从业人员没有过错,那么他就可以合理地去怀疑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这与美国司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

美国司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是指:公共官员因公务行为遭到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受损救济,除非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如今,在西方社会,公共人物从媒体中获得的“益”使他必须忍受媒体监督这一“害”,已经成为一个妇孺皆知的命题。

在中国,曾有学者替那些贪官“抱不平”:如果媒体早一点监督他们,监督的力度大一点、效果好一点,也许他们就不至于从“人上人”沦为“阶下囚”,至少是不至于等到发现已经是“死罪”了。可见加强新闻监督,不仅对预防职务犯罪、减少国家损失有利,也对那些时刻面临各种诱惑的公共人物有利,而确立媒体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原则,不失为强化新闻监督的有效措施之一。(《学习时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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