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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女开车撞劫匪,正当防卫

2004-01-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2月3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在广州大道与禺东西路交界处,两名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从一辆东南小汽车东侧经过时,坐在后座上的男子突然拉开小汽车车门将车上的手提包拿走,之后仓皇开车逃窜。女车主情急之下,猛踩油门加快速度将摩托车撞倒将包夺回。之后因刹车不及,东南小汽车撞上了前面的一辆大众汽车并最终导致四车连环撞。

据目击者称,摩托车被撞倒后,车上的两名男子从地上爬起,迅速逃离现场,手提包丢在了马路上。事发后不久,交警赶到现场。女车主的丈夫也随后赶到,他告诉记者,太太是一名会计,当时手提包里有公司的公章等一些十分重要的东西,因此才情急开车撞摩托车的。

这起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一度造成广州大道该路段由南往北方向大塞车。

此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女车主开车撞抢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律师琚存旭认为,女车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她在遭到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为挽回自己的财产而勇敢地对加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施以损害,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本案中,加害人的摩托车是其用于抢夺行为的工具,女车主在对加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时,只能通过撞击摩托车来阻止财物被抢,这是防卫行为的组成部分,女车主无需对摩托车的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有律师认为女车主造成其他几辆车子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处理。琚存旭认为:女车主在撞击加害人后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三车相撞,显然应承担部分责任。这三辆车被撞是无辜的,其直接原因是女车主措施不当,而间接原因是加害人对女车主的不法侵害。女车主当然不希望损害他人利益,且在案发时她情急之下也难以保障操作得当,她应对自己不当操作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其责任程度应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毕竟本案的根本起因是加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北京青年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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