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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能成为获罪官员避难所

2004-0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月9日,笔者看到两则新闻:一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闫伟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驾车逃逸,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二是四川省营山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雄伟违规驾驶公车撞人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两名获罪的官员不必被关押,只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送其所在机关或基层行政单位予以教育;如在缓刑期内,没有犯新罪,对他所判之刑就不再执行。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使人产生疑问,是不是因为官员的缘故而使其比普通司机免受牢狱之苦?

官员获罪不同于常人,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统统都缓刑了,会使人们感到在官员和平民之间,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官员对刑罚有部分豁免权。如果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都可缓刑,那么,法庭的审理因为受到权力的干预,重案轻判至三年以内以争取缓刑的枉法事件就会增多。法律宽容了不该宽容的人,损害的就是社会正义和秩序。

在越来越明确依法治国主要在于依法治“官”的时候,很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监狱不仅是惩戒犯罪平民的场所,也是惩戒获罪官员的场所——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起点!

(《广州日报》1.12康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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