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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追究民企“原罪”

2004-0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中国青年报》1月31日报道,年初,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有人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河北省出台这一“红头文件”的初衷是为河北省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但对于这样一份为消弭民企“原罪”而出台的“红头文件”,我有几个无法解答的疑问。

首先,什么是民营企业的“原罪”?它是指民营企业主在创立初期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真的不再追究此类“原罪”,那么既对利益受害方失之公正,又无益于市场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

另外,这一“红头文件”对于河北省的各级司法机关意味着什么?

我国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之后,如果需要追诉,司法机关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这就意味着最终有权决定是否启动追诉程序的是司法机关。但河北省政法委的“红头文件”又规定了司法机关不得在追诉时效之外再进行刑事追诉。那么,河北省的各级司法机关是应该依照刑法的规定还是该听“红头文件”的指示?在我看来,这一“红头文件”的出台让河北省的各级司法机关陷入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对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独立司法行为构成了一个无形的障碍。

(《南方都市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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