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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报料电话竟判赔7万元

2004-02-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央视《今日说法》报道:2001年12月1日,湖南省益阳市人杨小军和两位村民外出打工。路经一家槟榔店时,村民们买了几块钱的“歪歪槟榔”分给大家。吃着吃着,杨小军突然一头晕倒在地,而清醒之后就说不出话来。吓坏了的村民赶紧七手八脚将杨小军抬回家。

邻居谭运辉说,既然小军是吃了槟榔后成为这样,那可以找槟榔厂家商量一下该如何解决。于是,他按照包装上的号码,拨通了槟榔厂的电话。但厂家坚持说他们的槟榔没问题,此事与厂家无关。

此时,想不出其它办法的谭运辉拨通了《潇湘晨报》的新闻热线。第二天就有记者到村子里进行了采访。12月3日,《潇湘晨报》刊登出一篇文章,题为《吃一口变成哑巴疑系歪歪槟榔“锁喉”》。这篇文章描述了杨小军吃槟榔时的情景以及吃槟榔后发生的症状,文章最后报道了槟榔厂负责人说,他们的槟榔不可能使人致哑。当地多家媒体闻讯后也都报道了此事,“歪歪槟榔”的销量直线下降。

后来,杨小军到湖南省脑科医院做司法鉴定。医生说杨小军无法发声的症状是癔症性失音。也就是说,杨小军的症状与吃槟榔没有直接关系。

2002年4月,歪歪槟榔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杨小军、谭运辉告上法庭。9月25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作出认定,杨小军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杨小军等人在湖南省内的三家报纸的头版显著位置,向原告益阳市歪歪槟榔厂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

杨小军和他的家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杨小军的弟弟说,哥哥吃了槟榔立刻说不出话,就算是一种巧合,也不能让我们赔偿二十几万啊。

因为给报社报料而成为被告的谭运辉也觉得无辜。谭运辉说,他只是把自己听到和看到的告诉了媒体,并没有提供虚假的新闻线索,至于新闻是否属实,那是媒体的工作。

此时,远在南京的扬子晚报社也被歪歪槟榔厂告上法庭。原来,《扬子晚报》曾转载了《潇湘晨报》的那篇报道,标题改为《歪歪槟榔“锁喉”吃了变成哑巴》。赫山区法院在一审判决,《扬子晚报》的报道失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他们在湖南媒体上公开向歪歪槟榔厂道歉,并赔偿厂家经济损失5万元,与杨小军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6月23日,益阳市中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杨小军和谭运辉侵害了槟榔厂的名誉权,共同连带赔偿厂家67995元,并在湖南省内的三家媒体公开道歉。《扬子晚报》文章标题严重失实,侵害了厂家的名誉权,赔偿厂家33271元,并在《扬子晚报》的头版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扬子晚报》社不服终审判决,已提出申诉。

两个农民,一个是吃了槟榔以后变成哑巴了,一个是看到了这种情况给报社打热线电话,他们两人构成侵权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此案不构成侵权。他们有权利怀疑槟榔的质量有问题。并且作为报料人,他只能保证他提供的新闻线索是真实的,至于说他吃了槟榔之后,是不是因为槟榔有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报料人没有核实新闻的义务。至于法院认定《扬子晚报》的转载侵犯了槟榔厂家的权利,李显冬认为,不实报道可用更正来补救。(《广州日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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