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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同性卖淫一样构成犯罪

2004-02-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正麒吧”组织男青年卖淫一案2月6日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认为,李宁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的犯罪一般表现为组织女性向男性卖淫。组织男性向男性出卖肉体以换取金钱的行为,是否属于组织卖淫?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这里的他人,是指任何人,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行为以满足不特定人性欲的行为。这些行为多数既可以发生于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所以,根据我国《刑法》,本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男青年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检察日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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