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举报的代价:792天冤狱

2004-02-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1年,刘晓灵开始向中央和省级的纪检部门、检察机关举报石家庄市新华服装集团总经理吴砚田的一些问题。新华区检察院调查后告诉他:“检举内容不能确认”。1993年3月,石家庄市人大会议召开时,刘晓灵来到代表驻地,散发了自己的举报材料。此后,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刘晓灵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刘晓灵上诉,称自己署名举报是“事出有因”,即使难以查实也并不构成“诬告陷害”。市中级法院十分慎重,7个多月都没作出终审判决。为此,吴砚田写信给程维高说:“由于此案久拖不结,使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1994年6月27日,程维高作出批示:“省高院×××同志,如来信属实,请督促石家庄市法院严格依法办事。”从此,这个案子就成了“程书记过问的案子”,几乎无人敢碰,法院内部的异议都被压制。1994年7月18日,中级法院驳回了刘晓灵的上诉。

刘晓灵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被减刑一年零十个月,1996年2月2日被刑满释放,他共在监狱里呆了792天。出狱后他一直申诉,但由于有“程书记过问的案子”的标签,几次再审机会都被压下了。

2003年3月28日,河北省高级法院最终宣告刘晓灵无罪,并决定赔偿其3.9188万元。作出赔偿决定的44天前,程维高被开除党籍、撤销正省级待遇。中纪委办案人员告诉刘晓灵,他的举报材料涉及公款旅游,其中牵涉到程维高的妻子。(《中国青年报》2.9)

[值班总编推荐] 以劳动谱写时代华章

[值班总编推荐] 青年的朋友习近平

[值班总编推荐] 让青春在科技创新中焕发更加绚丽 ...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