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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案与“多数人暴政”

2004-02-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宝马车撞人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司法独立与民意、新闻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如果过多地迁就民意和媒体,将会导致“多数人暴政”。

所谓多数人暴政实际上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漏洞和弊端。在民主政治中的多数决定原则下,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的少数人利益,由于无法获得多数票,就可能遭到忽视甚至侵害。如纳粹德国的立法机关通过歧视、驱逐、虐待犹太人的法律,就是这样形成了多数人暴政,或者称之为民主的暴政,

为了避免多数人暴政,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人们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制度,用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诸项权利。换句话说,是确立了这些基本人权相对于多数决定原则(或曰民主政治)的优先权——在基本人权面前,即便有多数人决定,也是无效的。这可以被称为多数人权利和少数人权利的折衷和平衡。这种把人权保障和民主政治结合在一起、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制度,就是宪政制度。

回到“宝马车撞人案”上来,可以发现,判决是由法院自己作出的,并不存在一个多数人决定的法定过程。既然没有这样一个过程,那么媒体就不可能加入到一个根本不存在多数人决定的过程之中,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一个产生媒体“多数人暴政”的问题。

所以,请慎用“多数人暴政”一词,因为媒体监督跟多数人暴政没有必然的联系;也请慎用司法独立作为挡箭牌,因为真实的情况是,没有媒体监督,司法也独立不了。(《南方周末》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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