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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展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2004-0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年前,一名姓杨的女患者来我院妇产科就诊,经其同意,为其拍摄了裸体病照1张。最近,计生委举办优生优育展览,我院便将包括杨某裸体病照在内的数张照片提供给了计生委。因未取得杨某同意,杨某的病体裸照展出后,杨某非常气愤。杨某称其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要求我们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请问: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朱玲

专家意见: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公民肖像权除具备一般侵权要件外,似乎还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两个条件。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并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同样构成肖像侵权。

从来信反映情况看,你们医院和计生委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应当为杨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与杨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特区青年报》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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