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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育权代价10万元

2004-0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32岁的未婚女子周红(化名)前年经人介绍认识了40岁的许某。许为经营饭店、铝型材的商人,离异,与两个小孩一起生活。相识后,许某经常驾驶自己的“凌志”轿车接送其上下班,并给以丰富的物质享受以博取周红的好感。

与许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周红随即搬进了许某在广州市禅城区的住处与其同居生活。去年春天,周红提出结婚。许某表示,自己已经有了一对子女,不想继续生育小孩。只要周红愿意去做绝育手术,就可办理结婚手续。随后,周红在许某的陪同下,去医院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

然而,当周红做完手术后,许某却拒绝与她结婚并提出分手。手持法医作出的六级伤残鉴定意见书,周红认为许某侵犯自己的生育权,随后将许某告上法庭。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周红做结扎手术与对方承诺结婚存在因果关系,许某自食其言,应承担原告周红手术费用、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相关赔偿,判令许某向周红支付十万余元。(《广州日报》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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