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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效照样入狱

2004-02-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黄勇和顾军(均为化名)是连襟,分别暂住在上海市嘉定区的黄渡镇和外冈镇,两人常有走动。

2003年8月14日,黄勇和妻子来到顾军家串门,天晚便住下了。晚8时许,顾家的人外出办事,黄单独走到二楼东头的房间,发现沙发上放着一只女式包,打开一看,包内竟塞了3万元现金!黄将3万元揣到怀里,迅速离开了顾家。

忐忑不安的黄勇写下了一张借条:“这3万块钱是我拿走的,以后会慢慢还。”收拾行李后独自逃回了江苏老家。他用这笔钱还了债,还买了一辆新的摩托车,3万现金只剩了1万多元。之后,他回到嘉定依然做“摩的”生意。

事发后,顾军几次向黄催讨,黄始终用“我会慢慢还的”来推托。忍无可忍之下,顾最终报案,公安机关将黄勇抓获。这张黄勇手书的“借条”成了他盗窃事实的铁证。2003年11月,黄某被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三年徒刑。

面对此案,人们不禁会问:黄勇打下了借条,等于有了一种明示,是有别于一般的小偷的,为什么还会判成盗窃罪呢?

律师认为,《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产的行为。”黄勇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拿走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就已经构成了“非法占有”犯罪要件;他回到自己家打“借条”,明显是偷走钱这个犯罪行为之后发生的,也并不能推翻“秘密窃取”这一犯罪事实。

(《青年报》 2.18 施平朱 平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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