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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回避的征地权滥用

2004-03-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一定要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已经行动以来。新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听证规定》规定,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要进行听证。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也说,国土资源部准备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

偿标准。

补偿标准太低,确实是目前征地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但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征地权的滥用。按照法律规定,征地是政府行为,政府只能因为公共用途才能启动征地权。然而到底是不是用于公共目的,究竟应不应该启动征地程序,却由政府自由裁量。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随意启动征地权,明明是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商业开发,也说成是公益目的。

笔者注意到,无论是《国土资源管理听证规定》,还是潘司长的介绍,都没有涉及到征地程序问题。而要从根本上杜绝政府“经营土地”,那就必须按照“一号文件”的要求,“完善土地征用程序”。那么,如何“完善”征地的启动环节呢?有两种办法可以考虑:一是像补偿标准听证一样,对拟征土地是否属公益性质也进行听证。先听证拟征土地的用途,然后再说补偿的标准。二是收回政府的征地决策权,由同级人大来讨论某个项目是否“公益”并决定是否征地。

相对于补偿标准而言,征地权的滥用与否更具根本性。这样一个核心问题,是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应该正视它,并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南方周末》2.26盛大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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