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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受法律特殊保护

2004-03-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某(女)与杨某(男)系军校同学,毕业后共同分配到北京市某部队服役。1991年初,两人登记结婚,1992年生有一女。1996年,李某转业地方,丈夫仍在部队服役。1999年,李某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后李某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杨某离婚,自己抚养孩子。诉讼中,杨某认为自己没有第三者

,夫妻感情深厚,并未达到离婚的地步,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新《婚姻法》增加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提出与杨某离婚,作为军人一方的杨某不同意,并且李某称杨某有第三者,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杨某也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妇女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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