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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三递修宪提案

2004-03-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8年,全国工商联首先在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提案,呼吁“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2002年至2003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再次提出同样的议案。

保育钧,1996年调至全国工商联任副主席,负责前两次提案。孙晓华,2002年担任全

国工商联副主席,上任之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负责工商联的修宪提案。两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这三次提案的过程和背景。

首提修宪 机遇尚未成熟

保育钧说,实际上,在1997年底,工商联就有了“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动议,于是在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我们将题为“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建议案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递交全国人大和政协。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中共十五大已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我们认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不仅要依靠党的政策支撑,更要有法律保护。否则,难以体现政策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为此,我们在提案中建议: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二、清理过去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现在看来,当时提出这个提案有些过早。当时,许多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因为十六大还没有开。

再提修宪 工商联锲而不舍

保育钧介绍说,2002年的提案是在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的鼓舞下,有了新的思路和新的理念。当时,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国公民个人财产不但有了数量上的增加,而且从原来主要拥有生活资料到现在不仅拥有生活资料还拥有生产资料。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所以,我国私有财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再提。

当年提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个人私有财产。二是在宪法中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三是在宪法中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私有财产是否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如果实行,则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及给予补偿。

总的来看,两次提案主要是谈《宪法》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应该一视同仁,“一起保护”。

三提修宪 私产保护曙光初现

孙晓华说,促使全国工商联第三次提出修宪以保护私人财产的提案,有两个直接动力。首先是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得私人财产保护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第二个直接动力是:一些现实问题使得保护私人财产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上榜者的纷纷“落马”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私有财产问题的思考和激烈辩论。

对今年两会修改宪法中关于私产保护一事,保育钧说可谓是水到渠成。提案提早了不行,在1998年提出时,就很唐突。很多东西都是在十六大以后突破的,如让创造财富的各种源泉充分涌流等。此次提案也是深得人心,因为,保护私有财产,不仅是保护富人,更是保护普通老百姓。 (《中华工商时报》3.6木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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