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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令化”值得深思

2004-03-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取消自行设定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建立听政责任追究等制度,进行“一次政府的自我革命”。

在充分肯定浙江省政府的良好动机之余,笔者认为,把法律中已有的内容再以政令的形式重新出台,其弊端至少有三:其一,造成制度建设的重复和浪费。将法律条文搬入政令,不可避免会使政府陷入文牍主义。其二,导致法律和政令混淆不清。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政令是推进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搞好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的行政规章,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三,表明政府角色定位不准。法律的权威应大于行政规章,而政府将法律政令化,容易造成政府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印象。

法律一旦出台就政令化,其背后的思维模式值得深思。结合各地因行政权力大量介入造成的法院执行难现象,我们或许能够明白一点“奥妙”――法律要显示威力,必须依靠政令“保驾护航”。

政府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将法律政令化的权力。如果法律本身规定得比较宏观,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制订实施细则,而无须政府介入。将一切行政权力自觉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才是真正的政府自身革命。(《杂文报》3.9朱胜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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