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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违法”真是为公吗

2004-03-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了5起土地违法大案,并对相关官员作出了严肃处理。在这5起违法案件中,80%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据国土资源部官员介绍,“有些不合规定的批地都是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被称为‘因公违法’,所以地方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上,只要‘没有把钱装在自己的腰包’就不会太重。结果就是恶性循环。”

“因公违法”真的是为公吗?那些干部果真是为了别人而违法吗?

大部分地方政府违法批地,都是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如果透支资源,破坏环境,那就是为了几个开发商的利益而牺牲成千上万老百姓的利益,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这种开发不是“造福一方”,而是“造孽四方”;不是“为公”,而最多只是“为小公”,是以“害大公”为代价的。

仅仅是“为小公”吗?也不是。引来了外资是“政绩”;那些需要成百上千亩用地的大项目一上马,GDP就会增添一个重重的砝码,这更是“政绩”了。上述5起违法批地案中,当时“违法批地的官员居然有了更好的位子”,国土资源部官员说,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

由此看来,所谓“因公违法”不过是个幌子,它背后所隐藏的“私利”其实更多。(《中国青年报》3.19盛大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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