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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竟遭拘留罚款

2004-03-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起诉离婚判“非法同居”

2002年3月12日,为躲避丈夫汪军的追打,河北承德外逃打工的李春华回到家乡,向承德县双峰寺镇法庭递交了离婚起诉状,法庭当日立案。3月25日,李交付了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500元。4月11日,法庭又向李索要了100元钱的“汽油费”。很快,李春华接到传票,告

知此离婚案2002年4月17日上午开庭。

4月17日,李春华如期来到法庭,等来的却是一张“民事制裁决定书”:“查明李春华与汪军为非法同居关系,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决定:对李春华拘留十五天,罚款500元。”

李春华说:“在法庭上,他们没说准不准离婚的事,只是说我在15岁与汪军结婚,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都要罚钱,还得拘留。因为我没有钱,就答应法官去借钱。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敢再去法庭。”

艰难离婚要法院赔偿

李春华1967年9月出生在承德县双峰寺镇西坎村,不到一岁时父母相继去世。村里人把她和她的哥哥送给了一户没儿没女的人家,李春华13岁那年,舅舅把她要了回去。15岁那年,舅舅又把她带到了高寺台镇三岔口村的汪军家,让她和汪军“过上了日子”。1998年4月,汪军为了要二胎,才补办了结婚手续,拿到了结婚证,并受到罚款处理。

李春华说,她在家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曾几次想到过自杀,都被好心人救了过来。“一次,汪军把内蒙古一个卖牛的人领回家去,他花了人家的钱,让我跟那个内蒙古人‘睡觉’。我不答应。他就说:‘今天你要走,我就把你的脚给剁下来。’后来我跑回了大哥家,他追到我大哥家,我又跑到二哥家,汪军又追到二哥家,用刀将我二哥砍伤,把我的脚也砍了。”李春华到县公安局报案。值班的民警掏出10块钱,对她说,等伤好了,外出打工挣点钱,起诉离婚吧。李春华到了北京,靠拾破烂、给别人看孩子维持生活。后来,她决定回乡,与汪军离婚。

害怕法庭拘留,李春华不得不再次离家过起了流浪的日子。热心的人们帮她找了律师,但李春华打电话给双峰寺法庭,得到的回答是“不准离婚”,于是,她准备上诉。

2002年10月10日,李春华和一位亲友来到了双峰寺法庭,一纸“拘留决定书”摆在了她的面前,理由依旧是:“李春华与汪军有非法同居行为。”他们给李春华戴上了手铐,要送到县拘留所。后来亲友交了150块钱,法庭给打了个白条,才把她放了。

婚没离成,为了躲避丈夫的殴打,李春华依然在承德市里靠给人家做饭、看孩子生活。2003年10月17日,市妇联曾致信承德县法院,就李春华离婚一事进行沟通。2003年10月30日,承德县法院最终做出调解,准予李春华与汪军离婚。疲惫不堪的李春华长长地出了一口气。之后,她并没有接受法院退给她的150元钱的罚款和曾向她索要的100元钱的“汽油费”,而是就她受到拘留、罚款一事,要求法院赔礼道歉。

究竟谁是谁非

承德县法院副院长丁海燕说:“李在非法同居期间生小孩,孩子长大了,她才补办结婚证,这段时间的非法同居肯定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处罚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2004年1月12日,笔者就此案询问了几位法律工作者,他们认为:此案中法庭做出拘留、罚款的决定是错误的。

在李春华离婚诉讼案中,如果以“非法同居”的理由对她拘留、罚款,只能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出处罚,而法院无权处罚。李、汪二人已经补办了结婚手续,并在当时受到了处罚;之后李春华提起的离婚诉讼是符合离婚法定程序的,不存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说,即使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也已经过了时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即补办了结婚证后的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便不再处罚。李春华合法领取结婚证的日子已过了4年。

神圣的法律只能有一个合理的诠释,究竟他们谁是谁非呢?这起普通的离婚案件所暴露的问题,并不简单。(《方圆》2004年第3期饶小阳杜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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