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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爱子该谁抚养

2004-03-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打工夫妇痛失爱子

今年36岁的丁俊超原籍安徽省阜南县,与妻子杨朝芳到河北省鹿泉市的采石场打工多年。1998年儿子丁丁出世后,杨朝芳辞掉工作在家照顾孩子。2000年4月12日,杨朝芳忙着做饭,让两岁的儿子在门前的空地上玩儿。她每过几分钟出去看看,最后一次出去时还看到儿子正和

住在隔壁的湖北籍民工何宝山玩得高兴,可仅仅过了几分钟,却发现孩子不见了,何宝山也不见了踪影。

2002年10月警方将拐走丁丁的何宝山抓捕归案。

被拐爱子被人合法收养

何宝山交代:他将丁丁骗走后带到了景县的买主家中,但因价格没有谈妥,他又将孩子带回石家庄市再寻买主。又渴又饿的丁丁不停地哭闹着找妈妈,何宝山怕事情败露,就将孩子遗弃在石家庄北站的候车大厅里,他一直躲在旁边悄悄地张望,看见工作人员将丁丁抱走他才离开。

公安人员根据何宝山的供述,前往北站调查取证。工作人员说,确有此事,他们将孩子送到了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公安人员马上通知丁俊超到福利院辨认自己的儿子。

丁俊超夫妇喜出望外,立即去接儿子回家。但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个小男孩是当作弃儿送来的,当时恰好有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妻申请收养一个孩子,最后选中了丁丁。福利院发布公告后两个月没人认领,这对夫妻就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如今孩子已经在人家生活了两年多。养父母家境很好,对孩子视同己出。养母为了孩子连工作都放弃了。

好不容易找到了丢失的孩子,却突然成了人家的养子,杨朝芳忍不住哭了起来。公安人员也觉得为难,他们希望福利院提供养父母的姓名和住址,以便进行协调。可福利院说这涉及隐私,要为收养人保密。

这对善良的夫妇左思右想,觉得断然将孩子接走,的确对不起养父母。希望以后两家人共同抚育这个孩子。如果人家不同意就把孩子留在养父母家中,他们定期去探望。民警认为他们的想法通情达理,立即通知了福利院,请他们与养父母家联系。

一次次退让未得到收养者认可

转眼几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回音。丁俊超夫妇只好再次去福利院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养父母不愿露面,如今他们已经阖家搬到了外地,他们认为两种方案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我们不一定要认孩子,只是想让我们见孩子一面,哪怕远远地看他一眼还不行吗?”丁俊超再次做出让步。可对方又提出需要他们提供孩子的原始出生证明和孩子的户口,以便确认他们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孩子是在鹿泉出生的,被拐前还没有上户口。为了证明身份,2003年5月,他们赶回老家请村委会开了证明,和丁丁一岁时的照片一起送到了福利院。但时隔不久对方又传过话来,他们不相信孩子是被拐卖的,要求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

丁俊超夫妇只好向公安机关求助。民警几经周折找到已封存的案卷,为他们复印了何宝山的刑事判决书交到福利院。2003年10月对方又提出,见孩子可以但必须做DNA鉴定,一万多元的鉴定费用由丁俊超夫妇承担。

丁俊超夫妇彻底傻了。得知这一情况,鹿泉警方立即向上级做了汇报,上级部门很快批准免费为他们鉴定。但对方律师的电话却告知,养父母认为自己的收养手续合理合法,受法律保护不愿意再做鉴定。

欲对簿公堂却没有诉讼理由

一次次出尔反尔,丁俊超气得浑身颤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诉诸公堂到底该告谁,以什么理由?连律师也感觉为难。

臧济华律师认为,孩子先被合法收养后又确定孩子是走失或被人拐走,对这类现象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现有法律条文上推断,亲生父母的抚养权在一般情况下优于养父母的抚养权。因此本案中应该把孩子归还由亲生父母抚养,亲生父母适当补偿养父母抚养费。

经过一年多的波折,丁俊超改变了主意:“为了找孩子我们已经倾家荡产,但收养人只考虑自己的感受,连让我们看一眼孩子的要求都不答应。这样自私的人怎么能教育得好孩子?我们虽然不富裕,但可以让孩子学会善良、宽容,有一个健康的心态。不管有多难,我们一定要把丁丁要回来。”

(《民主与法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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