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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继父强暴生母竟是帮凶

2004-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0月18日,北京丰台某派出所接到了一个16岁的女高中生报案:自2001年10月开始,在她母亲的帮助下继父多次对其强奸。经过刑侦支队紧锣密鼓地调查,案件的脉络渐渐呈现出来。

1991年,妮妮的母亲李英和父亲离婚了,5岁的妮妮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两年后,继父王明搬进了她家。

妮妮的母亲李英是

一家小超市的勤杂工,收入微薄。当她带着女儿和现在做保安的丈夫结合后,就把这个男人看成自己的救命草。经济上依赖丈夫,生活中更是对他百依百顺。而令人发指的是,为了能留住第二任丈夫的心,这个曾经离过婚的母亲甘愿牺牲女儿以博丈夫欢心。

从妮妮10岁开始,父母就不避讳在她面前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妮妮放学回家,竟被父母叫到屋里看他们在一起。继父王明还告诉她,这样是让她接受“教育”,长大了好“伺候”他。觉得恶心的妮妮在日记里发泄自己的不满,却被母亲看见,结果她的日记被撕毁,也引起母亲的记恨。李英狠狠地对女儿说,她把父亲伺候好了,娘儿俩的日子就好过。

妮妮第一次来月经后,李英第一时间把此消息告诉了孩子的继父。王明蠢蠢欲动,要李英叫女儿来“伺候”他,李英答应他等孩子16岁时再伺候。2001年的一个周末,妮妮的厄运来临了。李英和王明商量,该是女儿“报答”的时候了。李英拽着妮妮把她送进了继父的房间,帮着王明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强奸了,并且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我就这样从他们的女儿变成了妓女、情妇的双重身份。”妮妮在日记里这样写着,“父亲特别粗暴,母亲就在一边抽烟看着,我只能一个人偷偷哭,母亲根本不会可怜我。”此后,妮妮一次次遭到继父的强奸,还要陪父母一起看黄碟,在家里不能穿衣服。

面对这样的家庭,这样的父母,妮妮也想过反抗,但随之而来的打骂让她一次次选择了沉默。两年后,在同学的鼓励下妮妮终于拿起笔向学校老师诉说了自己的非人生活,并在老师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003年12月11日,李英和王明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4年3月12日,案件在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后以强奸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12年,李英有期徒刑7年。

据了解,妮妮的亲生父亲已经去世,她现寄宿在学校。

随着单身母亲再婚现象的增多,如何保护离异家庭的女童不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性伤害?为此记者采访了负责办理该案件的主诉检察官陈志红。

陈志红指出,再婚妈妈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再婚前就应对男方的品行进行全面的考察,不要因为急于再婚而放松标准。而对于这种离异家庭的女孩子,除了家长的保护、教育之外,还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保护,要让女孩子知道自己哪些方面容易受伤,如何避免这些伤害,遇到了伤害应该如何处理。

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认为,太多考虑家庭利益,纵容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伤害,实际是一种软弱的表现。在该案中,帮助实施强奸的母亲显然是由于经济上的、社会地位上的原因依附于孩子的继父。巫教授建议,社会要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使得家庭成员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相互关爱、相互尊重。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北京法制报》3.25孙慧丽、梁千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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