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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能否抵债

2004-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某欠李某货款34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在2个月内将欠款还给李某。2个月后,李某见王某仍未有还款意思,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期间查实王某确实无力还债,为此,李某提出让他到自己的工厂打工,以劳务抵债。那么,以劳务抵债是否为法律所允许? 

一读者

专家意见:

以劳务抵债这一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自愿达成以劳务抵债的协议是符合这一原则的。同时,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也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者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

由此可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劳务抵债的办法解决纠纷,既能克服债务人资金不足的困难,也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失为一个非常可行的办法。(《上海法治报》3.22陈小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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