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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死刑的大学生无罪释放

2004-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75年11月4日,孙万刚出生在云南省巧家县新华镇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父亲是一所小学的老师。由于贫穷,四个兄弟姐妹中,就数孙万刚文化最高。1995年10月7日,孙万刚以自费的形式来到云南省财贸学院读书,主攻计算机专业。在此期间,孙万刚认识了比自己高一级的同学和老乡陈兴会。不久,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都

是穷人家的孩子,他们平时都很节俭,在学习和生活上都相互帮助。一次,在考试前陈兴会交不上报名费了,孙就从同学李安福那里借了350元给女友。

谁也没想到,“强奸”和“故意杀人”这两个罪恶的名词会悄悄地出现在这对相爱的年轻人之间。

1996年1月2日,陈兴会在巧家县城郊被残酷杀害。陈的尸体部分器官被切割,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1月3日,孙万刚在巧家县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强奸和故意杀人罪为由收容审查,此后,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孙万刚一直是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度过。始终叫屈的孙万刚两次被判死刑而第二次上诉至省高院后,被改判死缓才保住了生命。

“我是被冤枉的!”孙万刚痛苦地回忆说,“1995年放寒假时,陈兴会和我一起回到巧家县我家里,第二年元月2日吃过晚饭后,陈兴会要去当地水泥厂办事,我就送她去。当时,正好路过一个草坪时,我们就坐在草坪上聊天。突然之间,我不知被谁在头上猛砸了一下,晕了过去。醒来时,陈兴会已不见了。后来,听说陈兴会被人残忍地杀害了……

在孙万刚失去自由期间,其家人从未放弃过为他奔走呼号和寻求真凶的努力。大约是2002年6月,孙万刚的父亲孙伯新听说巧家县警方破获了一起恶性强奸、抢劫、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认是其杀害了陈兴会。于是,几乎绝望了老人又开始了申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写了报告,最高检派申诉厅王晋厅长亲赴昆明督办。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一案进行调查后,否定了孙伯新老人的说法。但决定不抗诉,而是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作为孙万刚的辩护律师刘胡乐指出,本案的唯一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这部分供述是来自办案民警的逼供和非法证据。此外,虽然孙万刚身上确实有死者陈兴会的血迹,但当时他们一起坐在草坪上,有过拥抱等动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时遭到袭击,陈的血如果流到孙身上是很可能的。还有,从死者陈兴会身上的伤来看,都是锐器切割造成的,但案发现场却没有找到凶器。在现场发现的一枚玻璃纽扣和金黄色皮带扣,经查,既不是孙万刚的,也不是陈兴会的。那么,是谁的呢?

经过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孙万刚杀害陈兴会一案,孙万刚虽然作过供述,但是与现场的勘察、尸体检验情况相比,存在疑点,且其本人时供时翻。虽然经过鉴定,其身上的血迹与死者血迹相同,但是不具有排他性。所以,法院认为,原判决证据不足。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孙万刚无罪!

2月10日,孙万刚走出了云南省第四监狱,在那个阳光灿烂的下午,呼吸着已经远离了8年多的自由空气,他不禁泪如雨下。他感激帮助他恢复清白的人们,但仍向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并要求追究对他刑讯逼供的民警的刑事责任。但多少钱能补偿他8年的青春岁月呢?

云南省高院审判监督庭一位领导表示:孙万刚是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典型的受益者。在真凶并未归案的前提下,含冤者能得以被宣告无罪,在我国是极其罕见的。这名大学生由此也成为我国罕见的用“无罪推定”获得无罪释放的“死刑犯”。(《检察风云》2004年第7期温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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