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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中姐妹花肖像权案须重审

2004-04-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建国50周年阅兵式上,双胞胎姐妹张薇薇和张莉莉担任女兵方队领队。2001年9月11日,姐妹俩发现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未经她们同意,擅自利用她们在阅兵式上的肖像在某报上刊登广告,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2003年6月,张薇薇和张莉莉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0万元。

三岛观光

园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与刊登其广告的报社广告策划中心曾订立协议,约定广告中心负责为该公司在此报及其他报刊杂志上刊发广告。该广告系此报单方决定刊登,本公司没有责任。

一审法院以两姐妹起诉被告主体有误,驳回了诉讼请求。两姐妹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协议书》形成了委托制作广告的代理关系。某报刊登的广告未经张薇薇、张莉莉允许,擅自利用二人肖像,观光园作为广告主,应该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今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撤销原判,指定一审法院再审。(《新京报》3.29孙于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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