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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司法人性化的误区

2004-04-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北京市门头沟法院为尊重被告人人格采取一项新规定:承办人将不在被告人生日当天送达起诉书或安排开庭、宣判等。

在被告人生日那天不开庭就是司法“人性化”了吗?对此,笔者殊难苟同。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是一个国家文明的尺度之一,它体现一个国家和一种文化对个体人的尊重。它表现在在司法的过

程当中,将受到指控的公民作为一个具有人格尊严、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个体予以对待,它也要求法官对于每一个被指控的公民的权益予以认真考虑,对于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予以同等地评估。

试想,如果当事人本身能够在司法程序中被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主体对待,在被告人生日当天开庭又有何妨?关怀固然让人感到舒服,但人们更渴望司法的公正。温情但不公正无效率的司法是虚伪的。

(《法制日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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