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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反腐:高薪加严罚

2004-04-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这除得益于它高薪养廉的制度外,还得益于其对贪污贿赂行为的严厉处罚。

黄循文,新加坡环境发展部原政务次长,1975年因接受外商2000美元的旅游费,被判刑四年;郑章远,新加坡国家发展部原部长,因帮助发展商取得土地,接受贿赂40万元。案发后,郑章远以为凭与李

光耀的私交,李会压下此案,但李光耀不徇私情,郑最后畏罪自杀;格林奈,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原局长,1991年,他以购买新汽车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付款后他却没有购买汽车而是改作他用。案发后,法院以“欺骗银行的行为”判处其监禁一天,并被开除公职,公积金和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

在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已成为政府以严养廉的强大后盾。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而一旦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将被全部没收。因此,高薪养廉制度、公积金制度加上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得新加坡的公务员对待职务犯罪的态度是不必、不想、不敢。不必去贪,是因为他们已经有了很高的待遇;不想去贪,是因为获得这个地位很不容易,不想轻易失去;而不敢去贪,是因为有严厉的制裁措施。(《检察日报》4.6赵平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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