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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房产该归谁

2004-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揭美良墟地处渔业海港交接地,为了能在街边建起一座房屋,方海珍的父亲方世庆一生省吃俭用积劳成疾,房子建好人却病逝了。因为生活所迫,方母将年仅3岁的方海珍交给姑姑代养。1988年,母亲带着姐姐改嫁,远走他乡,房屋也人去楼空。

1996年,长大成人的方海珍回到离别多年的家居住下来,

父亲的堂兄却拿着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将方海珍赶出家门。

方海珍父亲过世后,其母带着她与姐姐苦熬日子,伯父从未有任何资助。然而,十几年后与他们没有抚养关系的伯父却“名正言顺”地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方海珍无处伸冤,只好四处流浪。

其伯父说,方世庆没有儿子已经断了香火,本地风俗应是他过继给方世庆家,而方家留下来的房产当然应归他个人所有。

一位律师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和养子女互有继承权;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认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出现,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的,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女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方海珍的伯父并未与方世庆长期共同生活,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所以不能分得遗产。

(《海南特区法制报》2004年第937期方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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