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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2004-04-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年28岁的林婷于2002年1月生下一男孩耿明,10月31日,林婷在本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华夏商场办理了独生子女证。

由于儿子耿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林婷先后4次带他到镇江、上海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4877.89元。林婷将医药费单据拿到本单位报销时遭拒绝。华夏商场认为,按照镇江市《关于市区独生子女享受“三

免”待遇的规定》,其独生子女的医疗费应由耿明父亲所在单位承担。

林婷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华夏商场按规定报销独生子医疗费用4.6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根据镇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免”规定》中有关“父母双方均属企业性质的单位,子女在父母一方单位入托,该方单位免收幼儿杂费、管理费并报销小学至初中的学杂费、管理费,另一方单位负担该儿童的医疗费”的规定,裁决华夏商场一次性报销耿明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发生的医疗费1567.36元;林婷丈夫耿平就职的顺通公司一次性报销耿明2002年4月至2002年9月发生的医疗费24252.6元。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顺通公司不服,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请求驳回林婷要求本单位承担费用的请求。

法院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独生子女医疗方面制定的规定属“奖励”性质,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范畴,应当由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3月24日,二审法院镇江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人民法院报》4.16史友兴 杨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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