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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禁播令”

2004-04-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广电总局近期将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所有电视台在观众收视最为集中的黄金时段,不得播放渲染凶杀暴力的涉案题材影视剧,而以适合青少年观看的优秀影视剧代之。

1997年9月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禁止制作、播放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节目。为此,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以及相关的工商、文化部门,都有责任依法查处有关制作、播放渲染凶杀暴力内容节目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从来就未曾对宣扬凶杀、暴力题材的节目“开禁”。而且,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凡是违反条例规定播放凶杀、暴力节目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人们不禁要问,按照“禁播令”的逻辑,在非黄金时段就可以播放渲染凶杀暴力的涉案题材影视剧吗?(《京华时报》4.20陈西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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