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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攀之死案追踪

2004-04-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高攀之死”案(参见本版第2151期)后,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向全国人大寄出了《公民建议书》。佟丽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多次向河北高院申请骨龄鉴定,办案法官本来已经同意进行鉴定并收取了鉴定费,但
最终也没有为高攀做骨龄鉴定。二审期间共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证据32份,但二审法院并未重视这些重要证据。

佟丽华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死刑核准的法律存在缺陷”。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制度。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

佟丽华建议,虽然高攀已经被执行死刑,但全国人大应关注并督促最高法院重审高攀案件。同时,恳请全国人大尽快关注这种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并给以负责任的答复。

  (《中国青年报》4.26 刘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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