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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严格规范政商关系

2004-05-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中央纪委和中组部最近联合发文要求限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严格规范从政行为特别是政商关系。

限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中央曾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有所谓的“红顶商人”。如安徽芜湖市委书

记詹夏来兼任奇瑞汽车公司董事长职务,该市市长及其他一些党政领导也兼任了一些企业的领导职务。

尽管有人认为奇瑞能从地方小厂跻身全国轿车生产企业八强,詹夏来功不可没,但舆论还是对官商不分、政商不分的现象给予了强烈质疑和抨击。中央也迅速表明了态度:这一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央要求认真清理,切实解决某些地方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交叉兼职造成的政企不分问题。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

严格规范党政领导辞职从事经营活动

干部辞职“下海”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中央于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特别要求“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尤其“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

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

禁止党政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多年来,一些地方只注重用经济指标考核干部政绩,有的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成了以招商引资为中心;有的党政领导热衷于当“招商团团长”;有的出台重奖招商引资的规定,引发了许多消极问题和腐败现象:拿公家的钱去“跑部前进”,去“公关”、行贿;借招商引资引项目中饱私囊;以违规批地征地、减免税费、低价出让等各种方式,不择手段争取资金和项目。凡此种种,导致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

早在2001年,中央纪委就明确指出,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资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地方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予以资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望》2004年第17期黄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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