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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登高自杀先救后罚

2004-05-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对攀爬供电、通信、水塔等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或要挟他人的行为,除及时实施营救外,公安机关还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羊城晚报》4.27李湘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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