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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人启事”何以侵权

2004-05-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保姆李某带女童小燕在某地花蕾中英文幼儿学校玩耍时,李某见有人兜售饰物,遂上前观看并与之讨价购买。后李某发现小燕已不知去向,便电话告知小燕父母。钟鸣夫妇心急火燎地找了10余小时,仍未果。钟鸣夫妇赶到当地电视台发布了“四岁女童从中英文幼儿学校走失”的寻人启事。同时,又打印了数百份相同内容的寻人启事

,于次日四处张贴。

不久,小燕找到了,可另一个麻烦又来了。由于“寻人启事”含义不明,许多人误以为小燕是在花蕾中英文幼儿学校走失,是学校失职所致,以致学校不断接到电话查询,有的干脆提出要让自己的子女转校。为挽回学校声誉,学校要求钟鸣夫妇对公众作出说明和赔礼道歉。钟鸣夫妇认为自己只是想说明走失地点,并没想诋毁学校,因而拒绝道歉。

专家认为,钟鸣夫妇的行为已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他们的寻人启事客观上已使学校受到指责,甚至有人提出要将子女转校,表明许多人已对学校及教师的信誉产生怀疑甚至否定,社会评价必然降低。尽管随着小燕的找到会使一些人得以了解实情,但寻人启事的广泛传播性与了解真实情况途径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表明并不足以弥补幼儿学校的名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已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行为。因此,钟鸣夫妻应当承担其侵犯幼儿学校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检察日报》4.26方园李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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