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刘女士是天津一私企公司的业务经理,其母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刘女士与黄祥在2002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黄祥没有固定职业,帮助妻子料理日常事务。
2003年8月,公司决定将刘女士母亲账户下的81万元划入刘女士的账户,刘女士与丈夫将这81万元和刘女士个人存款19万元共计100万元取出。当刘女士
一中院审理认为:黄祥侵占妻子公司里的81万元属于刑事案件,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另外,黄祥涉嫌私吞妻子的19万元,属于民事纠纷,法院维持原判。(《新华每日电讯》5.1李京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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